释义 |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 一、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1、明确股权转让事项的通知方式及内容要求; 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3、拟出售人反悔的,不可强制缔约。 二、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1、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救济,但应在规定期限内; 2、不主张优先购买,仅主张转让无效的不予支持; 3、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