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钢轨预打磨的验收标准在开通前预打磨钢轨,去除钢轨在轧制和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轨面微小不平顺; 2、一次铺设无缝线路,保证轨道具有良好的平顺性,提高新建铁路的开通速度。 一、竣工验收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工程施工验收的主要规范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5、《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6、《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 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9、《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2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二、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检查施工方是否履行合同条约,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而后者是工程完成后,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 2、主体不同。前者是工程项目管理内部行为,而后者是政府机构管理行为; 3、时间不同。前者是在施工前进行,而后者在施工完成后进行。 一、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二、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如下: 1、施工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填报申请表; 2、内部初级验收。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部质安工程师、工程技术部工程师进行内部初步验收,并填写相关资料; 3、预验收。由专业工程师,外部和内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等一同进行工程的验收检查; 4、正式验收。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师和外部监理工程师以及物业方一同进行正式验收; 5、验收资料的审查和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上交与政府质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6、验收资料会签或报告。检验完后,质检组人员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7、验收资料备案。审核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放入档案处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交工验收是检查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以及项目进度、完成度进行评价,一般由进行工程项目的法人机构进行。而竣工验收则是由负责的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的证明;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交付验收记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书、建筑工程决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结算凭证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息、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它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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