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非法集资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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