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 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