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释义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补充规定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条件及期限。包括生育妇女不再领取产假工资、死亡时仍享受生育医疗费和津贴、工资标准调整时按就高执行、领取津贴期间仍需缴纳社保费。单位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时应排除享受津贴的情况。
    法律分析
    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充规定
    1、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2、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3、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4、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拓展延伸
    上海产假工资发放政策解读
    上海产假工资发放政策解读: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按照工资总额的100%领取工资,由单位先行垫付,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来说,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先行支付,支付的资金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此外,单位还应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其在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结语
    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充规定细化了领取条件和支付方式。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津贴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而应以津贴形式支付不足部分。同时,对于因生产或流产时不幸死亡的生育妇女,仍可享受医疗费补贴和津贴,享受期限计算至死亡当月。在享受津贴期限内,若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同时,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津贴期间,单位和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但津贴不计入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7 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