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自己取得的物权 |
释义 |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 (二)善意取得; (三)继承、遗赠; (四)赔偿、补偿; (五)判决、裁决; (六)划拨等等。 一、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主要包括哪些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限制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 三、怎么判断是否是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 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是找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如果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其依法享有物权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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