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只开收据或不开收据、不开发票的行为很多,比如我们去超市或农贸市场买东西,很少索要发票,甚至不要收据。规范经营的企业不是以开具发票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而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来确定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这样的企业尽管不给业主或消费者开具发票,也会照章纳税的,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