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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释义
    关于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设置了7种死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7)资敌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14种死罪:
    (1)放火罪;
    (2)决水罪;
    (3)爆炸罪;
    (4)投毒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破坏交通工具罪;
    (7)破坏交通设施罪;
    (8)破坏电力设备罪;
    (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劫持航空器罪;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个条文设置了15种死罪:
    (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走私武器、弹药罪;
    (4)走私核材料罪;
    (5)走私假币罪;
    (6)走私文物罪;
    (7)走私贵重金属罪;
    (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伪造货币罪;
    (11)集资诈骗罪;
    (12)票据诈骗罪;
    (13)信用证诈骗罪;
    (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奸淫幼女罪;
    (5)绑架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抢劫罪;
    (2)盗窃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8种死罪:
    (1)传授犯罪方法罪;
    (2)越狱罪;
    (3)聚众持械劫狱罪;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组织卖淫罪;
    (8)强迫卖淫罪。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贪污罪;
    (2)贿赂罪。
    在我国只有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才会被判处死刑,并且死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在对行为人定居量刑的时候才能对其处以死刑,如果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那么就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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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犯抢劫罪有哪些情形会被判处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哪些毒品犯罪会判处死刑,哪些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等。
    哪些职务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可以处死刑,我国《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内容由 王丽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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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