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失信名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