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遗产继承顺位关系 1、遗产继承顺位关系是: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怎样写才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写的遗嘱才有效: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