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如何申请脱离父母关系 |
释义 | (一)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 1、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因此,即使父母和子女双方均有意断绝关系,法定的亲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因为协议而解除。对于这类请求,法院也不会受理。也就是说,在未来的任何时候,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子女因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监护人时,亲生父母始终处于第一顺位。 (二)若是属于收养的情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对于领养关系构成的亲子关系,由于没有天然的血缘联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解除后原本的被收养人不再对原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但对于有天然血缘的亲子来说,法律强制保障其中的权利与义务,以防止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出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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