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需要走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国有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资产产权交易都要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