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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到腰线房能起诉退房
释义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买房时,开发商和销售没有明示为腰线房的,属于售楼人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一定欺骗成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退房分两种情况:约定退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约定退房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违约责任后退房。法定退房:开发商出现以下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延迟交房;(2)规划变更;(3)房屋质量不合格;(4)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5)开发商把房子作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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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