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 |
释义 | 现代刑事诉讼的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 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3.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2)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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