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荐机构对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尽职责工作都是有偿的。如果保荐机构没有失职失察,保荐对象也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双方合作愉快,通常情况下,保荐关系不会随意变更。但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变更保荐机构:一是保荐机构自身有失职失察,证监会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换的情况;二是保荐对象(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保荐机构不愿意再继续保荐的情况;三是双方合作不够愉快、双方不愿意继续保荐关系的情况;四是一方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都属于中性;上述第三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则属于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保荐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则属于利空。 法律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