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移资产认定如下: 1.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