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强制力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是需要强制执行的该标准的,如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法律就是强制性规范的一种。法条中确实有鼓励或者抽象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下或一定范畴内都是有强制性的。一个国家的法律有国家机器强制保证实施。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国际法,一些国际性条约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主要是靠缔约国的自愿履行。 强制性规范占了法律中的很大部分,但是不是所有的都具有强制性,在宪法中有很多宣誓性条款,在民法中也有很多建议性质的条款。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国家强制力只能说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主要力量、最后手段,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实施在法院判决这一块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部分,刑事案件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主要保证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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