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投资审计结果的运用 |
释义 |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随着近年来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对工程项目领域内的决算审计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百姓的关注,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避审计风险,基层审计机关逐步提高跟踪审计比例。跟踪审计是指对整个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过程进行不间断的、有重点的审计监督,从而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能健康有序合法的运行。跟踪审计具有持续性特,各阶段、各环节的审计结果,通过审计意见书、分段分项审计结论文书、阶段性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四种载体和形式进行报告和反映。 一、工程审计主要审计哪些方面? 工程审计主要审计以下方面: 1、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5、概算执行的情况审计; 6、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 8、尾工工程。 二、关于建筑纠纷工程量鉴定的规定 1、鉴定依据的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不予鉴定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3、约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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