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展线上保险合作业务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自营平台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也越来越注重利用各种互联网的渠道推介、宣传其相关保险产品。 比如在电商平台投放带有保险产品详情页面链接或二维码的广告,由客户点击相应链接或二维码跳转至第三方平台后完成投保等保险业务。我司易捷电商平台有时也会与其合作发布相应广告,本期风险提示我们就来看看电商平台与保险公司开展线上保险合作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一、公司及电商平台在线上保险业务合作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由此可见,公司在电商平台投放保险产品链接或二维码的广告这一行为中,公司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电商平台为广告需求方平台。 二、公司的审核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可见,广告发布者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应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通过将广告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等方式,验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就公司在电商平台投放保险产品链接广告这一行为而言,公司作为前端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对发布的前端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有审查的义务,而落地页(链接跳转页)的广告发布者虽为保险机构,但因与前端广告具有关联性,公司仍然有义务将落地页的内容作为证明文件,结合其他证明文件一同与前端广告进行核对,以审核公司所发布的前端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如未能履行该审核、查验、登记、核对等义务或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将可能面临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行政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根据《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表述不准确仍发布。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第三(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依法处罚;部分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查处的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 (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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