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郑州郝洪山判刑10年,在长达60分钟的庭审中,郝洪山就公诉书上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5项罪名,进行了陈述。 1998年9月,被告人宋留根、马献洲、郝洪山与龚正阳合伙开办的浙江绍兴柯桥“郑州托运部”为争夺货源、垄断市场,与马清波在柯桥开办的“全国铁路快慢件托运部”产生矛盾,双方纠集10多人准备殴斗。同年10月,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预谋后,指使刘慈恩、刘文贤带人前往浙江柯桥铲除马清波。同年10月21日,刘慈恩、刘文贤带领穆忠、任志栋、张拥军、谢富红、沈建中、刘新安、宋志勇、高明、王兵等人,赶到柯桥,乱刀将马清波砍伤,在撤退时,刘慈恩持猎枪将朱红兵打死。经法医鉴定,朱红兵系遭枪击致后颈椎延髓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宋留根、马献洲因怀疑被害人李合新与其作对,1999年5月14日,二人密谋殴打李,并让被告人郝洪山约李到郑州煤炭仓库。李到达后,遭到事先赶到的被告人王庆国、张广明、刘文贤等人的殴打,致李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订)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