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亳州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亳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申请提取的时限、额度,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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