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沙市每户燃气阶梯用量如下: 1、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2、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2倍; 3、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5倍。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燃气优惠政策如下: 1、五口以上家庭可申请二档气价优惠。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2、学校等特殊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安排燃气工程建设用地。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其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