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级应急响应标准 |
释义 |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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