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南宁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2次修正)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南宁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办理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11、12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