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原参保单位已为失业人员办理了可申领失业金的停保手续。 《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41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1558元。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