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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翻新祖坟有没有相关规定
释义
    国家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以当地农村的生活习惯为衡量,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一、国家关于农村修坟的规定如下:
    1、在实行火葬的农村地区,不允许土葬;
    2、不允许第二次棺葬;
    3、农村地区提倡文明丧葬。
    二、农村迁坟的规定如下: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挖祖坟构成什么犯罪
    挖祖坟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不过,挖祖坟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的情节,情节一般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关于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
    一、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翻新轮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针对有轮胎生产资质的企业,国家还会鼓励企业翻新轮胎;由于轮胎属于橡胶制的,每生产一条轮胎都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所以国家为了提高资源整合利用,翻新再制造轮胎在我国是属于合法的。但是翻新的轮胎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制度标准之后才能够进行销售并投入使用。
    二、翻新轮胎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三、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翻新轮胎的行为本身是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违法的行为的,但是翻新轮胎必须要符合国家制作的流程和规定达到可以上路行驶的标准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翻新轮胎的标准不达标导致驾驶车辆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
    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残疾补助金、残疾辅助医疗器具费等,那么在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呢?优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6、机动车行驶证;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提交人:×××提交时间:××××年××月××日使用说明: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异地拘留的相关规定
    异地拘留的规定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相关法律规定涉毒罪判多久
    关于相关法律规定涉毒罪判多久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涉毒罪判多久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涉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的罪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体指的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本罪,无论涉案的数量有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而在具体处罚时需要根据涉案的具体品种以及数量来依法处罚。
    相关内容: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是什么
    毒品犯罪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涉及毒品犯罪的行为有走私、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等,那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优律师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规定:
    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会导致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或非法持有也会导致毒品犯罪。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毒品犯罪的法律知识,欢迎你随时到我们优律师官网查阅详情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
    抢夺罪案例分析【案情摘要】公诉机关: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兴源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另案处理),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
    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
    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
    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
    【裁判】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
    即飞车抢夺性质的判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别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
    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兴源与黄胜柏共同驾驶摩托车驶向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并伸手抢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二人具备抢钱的主观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金项链价值7417.8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可以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需要判定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状态认定:
    即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
    而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犯罪既遂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和危险犯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被告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摔伤昏迷,导致抢夺未得逞,应视为实施未了的抢夺未遂。
    量刑认定:
    即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类型。
    其中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故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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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戴允丝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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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