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教师回原籍政策 |
释义 | 1、凡是申请调动者,必须工作满3年或满服务期,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理由。近三年已调动过或夫妻一方已调动过的暂不考虑。 2、凡申请调入县直学校的教师,根据县直学校编制需求和县编委批复编制数额,实行限额招考。申请调动对象原则上缺编镇不超过1人,超编镇不超过2人。 (1)公布所需教师数额和任职条件; (2)成立教师考选领导小组和教师考选专家评委会,对要求调入者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 (3)根据考选综合成绩和编制需求,由局党委最终确定准调人员名单;四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3、县直学校之间,教师个人申请调动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党委审批。县直学校教师要求调到镇学校任教,只要所在学校教师状况允许,经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县直学校教师主动到农村学校任教二年以上,仍可调回县直原来学校工作。在农村工作期间,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福利待遇在农村学校享受,其与原学校的差额部分由县直原学校补足,同时按规定增加农村浮动工资。在农村工作期间每周往返县城的车费由原来学校给予报销。 4、镇间调动从严,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同类学校之间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镇教委同意,经县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后,递交县教育局党委研究。 5、调出本县本系统的从宽。凡调出县外或调出教育系统,只要所在学校教师状况允许,经所在学校、教委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 6、在职教师个人不准私自联系单位;县直学校不准私自向镇学校借调教师。违反纪律的教师,原用人单位可解除聘任合同或辞退,取消编制。私自接收单位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退回已接收的教师。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局批准,个人到外地联系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封存档案,取消编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7、凡上述同意调动教师,必须及时办好有关移交工作,然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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