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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协下面的机构组织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界别是政协组织的特点,也是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平台。政协筹备和成立初期,对政协组织构成的各个方面是用“参加单位”这个概念来表述的。1949年8月26日,周恩来同志在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政协的参加单位讲话指出:“每个单位总是一个团体,并经过协商后才能参加,参加后就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同时,也有“各界”、“各界民主人士”的提法,团体中包含按行业和领域来称谓的工商界、教育界、自由职业界等代表人士。这些,都成为以后“界别”概念产生的渊源。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会议代表662人,组织构成包括党派、区域、军队、团体、特别邀请人士五个方面,共45个参加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会议选举产生全国政协委员180人,代表各参加单位,另预留18个名额,用以安排新解放地区的代表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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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