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什么形式 |
释义 |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形式。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最终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裁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法律依据 《反倾销条例》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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