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犯拒认罪行凶,从犯竟全数逃跑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受全部犯罪处罚,不退赃,可从重或从严惩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退赃者可酌情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7条。 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不退赃,根据情节大小可从重或从严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事后退赃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主犯拒认罪行凶,从犯竟全数逃跑:案情曝光引发社会关注 当主犯拒绝承认罪行,并且还进行了凶杀行为,而所有的从犯竟然全数逃跑,这起案件的细节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主犯的拒认罪行感到愤慨和困惑,同时也对从犯们的逃跑行为感到震惊和不解。这起案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质疑和对犯罪行为的深思。人们开始反思社会道德的沦丧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呼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影响将持续扩大,引发更多人对于犯罪与惩罚的思考和讨论。 结语 在这起案件中,主犯拒认罪行且进行了凶杀行为,而所有从犯却全数逃跑,这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这一事件的曝光让人们感到愤慨和困惑,对主犯的行为表示不解,对从犯的逃跑行为感到震惊。这也促使公众开始反思社会道德的沦丧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并呼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影响将持续扩大,引发更多人对犯罪与惩罚的思考和讨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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