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活动场地及设备的管理。 1.活动场地及设备指的是图书馆内部空间,包括二楼展台、三楼中庭、会议室、研讨室或其他馆内空间。设备包括图书馆阅览家具、多媒体桌、移动小桌、展板、电脑、投影等设备。 2.活动场地及设备主要面向学校工作及活动开放。设备原则上限馆内使用,其他部门如需使用,须经图书馆同意,并办理有关外借手续。 3.使用活动场地及设备开展活动的时间以不影响正常阅览及秩序为原则。 活动场地的审批 1.学生组织举办活动须事先向读者服务部提交策划电子版,读者服务部审核,馆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2.普通活动需提前2周申请,大型活动需提前1个月。 3.大型活动,如跨系举办的活动和全校性活动,由院办负责审批。 4.对于明显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如摆卖、促销等,一率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