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量的运作规则有什么 |
释义 | 1、符合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从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原意两个方面来理解。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偏离立法目的。解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精神和价值目标,符合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得任意进行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对相同的概念解释不得前后不一致,不得违背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 2、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基于正当(动机)和适当考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必须考虑相关因素,不得偏颇一方或忽略某些应该考虑的因素和情况,亦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一种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普遍遵从法律?确保遵从法律的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换言之,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正义价值,对相对人一视同仁,对同种情况,必须同样对待;对不同情况,必须不同对待。此外,行政机关实施裁量时必须坚持比例原则、适度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3、行政自我拘束原理与行政裁量。所谓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作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则正是以行政裁量的存在为前提,从保护私人权利的观点出发,来扩大法院对于行使行政裁量权进行事后干预的范围。实际上,这也是合理性原则的一个方面,即行政裁量必须遵循自我拘束的原则,注重前后裁量的一致性,不得反复无常,频繁更替,不能允许对两个在主要方面相同的案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基于这种考虑,建立行政裁量案例制度以及法院审查的行政判例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避免或者减少行政裁量权被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行政裁量须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律规范对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行政裁量权本身蕴含着程序是否启动的可能性和具体的选择。当法律明确规定了程序时,行政裁量必须认真履行相关的程序,不得故意不启动程序、拖延履行程序或者为程序的履行设置障碍。 5、行政裁量与行政不作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行政裁量权,同样是不能允许的。如前所述,行政裁量权为现代统治所必须,是行政主体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方式或者手段。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与积极的滥用一样,可能给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危害,都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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