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若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前,可选择按月或按年进行缴费;达到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一次性趸交至十五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