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有盖章吗 |
释义 | 一、北京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有盖章吗 离婚协议书上有公章,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上应该盖有民政局民政局的公章。如果夫妻双方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书上应盖有法院公章。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且只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双方一起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通过即可办理离婚证,如果冷静期间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协议书一定要到民政局办理吗 是的,如果没有任何争议,办理协议离婚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如果有争议,则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和判决书。《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协议并不是两人商量好了就可以签,而是要到当地的民政局去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对协议进行审查,另外双方要带好各自的证件、结婚证等,如果审查没什么问题,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最后领取离婚证,至此双方婚姻关系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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