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情形 |
释义 |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遗赠等。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很多,如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是取得所有权的最重要方式,社会产品大都是通过生产的方式而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孳息作为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与原物没有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在孳息与原物发生分离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没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遗赠等。 一、继受取得的形式 (一)具体的形式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继受取得包含的内容 (一)具体内容如下: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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