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关系中赠与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
释义 | 恋爱期间赠与与返还的法律规定: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可要求返还,非结婚目的的赠与不可要求返还。对于不同类型的财物,返还规定有所区别:日常生活用品可不返还,节日礼品和宴席也可不返还,照片要视情况返还,大宗财物和金钱一般应返还,以财物玩弄感情的可选择返还。 法律分析 一、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如下: 1、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而要转移所有权,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当一方出于结婚目的作出的财物赠与不能实现该目的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再存在,此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非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的财物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此时赠与的财物不应要求其予以返还。 二、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为以下几种,对于不同的财物,法律上的规定也有所区别: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结语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要注意:首先,出于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其次,非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此外,对于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或订婚宴席等,一般不需要返还;然而,对于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其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存在;最后,如果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可以从道德角度选择返还。请注意,以上结论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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