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汪某今年57周岁,在 广州 某企业从事清洁工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天在洗手间清洁地板时,不慎踩到地上的香皂而摔倒,经诊断为骨折。汪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 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认为,汪某已经达到 退休年龄 ,不是法定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 劳动关系 ,故不应通过 工伤认定 来解决问题,汪某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慎摔倒,应自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只需给予适当补偿即可。汪某咨询,像她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港宏 律师事务所 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其任职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汪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那么单位无需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郑律师认为,《 劳动法 》只是禁止用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录用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时,《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虽然《 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由于汪某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应认为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虽然汪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就要对其负责,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因为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