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电话提出履行请求,或者打电话同意履行义务等,可以构成时效中断。关于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义务,可以打电话实施,也可以用其它形式实施。所以,是否实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很重要,是否采取打电话的的形式不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打电话实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属于口头行为,不易于保存证据;相比而言,可能采取书面形式,更利于保存证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合同诉讼应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 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