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注意是通常,而不是必须)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成本中。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不入无形资产。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一般按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法律依据:《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