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假设 |
释义 | 权责发生制假设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被撞车后怎么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 被撞车后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的要求如下: 1、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即交通费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的支出标准是没有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一般标准交通费,是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 2、误工费的赔偿就需要根据本人以事故而造成的收入减少数额来确定,如果车被撞导致本人受伤,需要住院治疗,那误工费就根据本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误工时间由受害人住院的天数和出院后的治疗机构出具的修养天数证明两部分组成,其误工日期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扣减,直到治愈出院修养结束之日。误工收入指受害人有收入的,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明本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话,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财产直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二、人损赔偿标准是多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 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3、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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