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经进行了居住登记的。 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 3.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