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账记录作为电子交易记录对证明垫付医药费有一定的证明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账记录作为电子交易记录可以被认定为是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