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 行政处罚 ,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