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揭中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
释义 | 可以的。按揭的房子可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是由发展商提供信用担保的抵押贷款。其基本做法是: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交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余下款项由银行提供楼宇按揭贷款。然后,借款人根据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有关规定按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一、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买房的手续: 1、购房者需要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且办理相关的所需资料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然后银行会对购房者进行审查,进而对贷款的额度进行确定。 2、接下来借款合同的办理,由银行代办保险,再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剩下的就是由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3、办理购房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如下:户口本、婚姻证明、身份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资料)条件:只要有稳定的收入和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只要每月都有就可以了,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需要是月供的2倍。一般地,对银行来说,两年内不能连续三次逾期和累计六次,而且这是以家庭为单位看的。 贷款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二、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合法用途的贷款;按揭贷款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贷款只能用于买房。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贷款用途、贷款成本、贷款期限、贷款流程、牵扯的关系人和前提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和房屋按揭贷款最大的用途区别,在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购买房屋,而房屋抵押贷款则是借款人用已购房做抵押向银行借钱用于消费领域或做生意。如:购车、旅游、装修、医疗、留学或者商业用途。 (一)贷款成本不同 总的来说,按揭贷款比抵押贷款利率更低一些。 若是首套房申请按揭贷款,购房者有机会享受到一定的利率折扣,而抵押贷款则不然,各银行大多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二)贷款期限各不同 按揭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每笔贷款年限由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个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而房屋抵押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前提条件不同 借款人要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用途可用以购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能用以购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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