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省迁入赤峰市户口落户政策 |
释义 | (1)夫妻投靠入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5、有子女的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及节育证; 6、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所投靠的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市 1、父母及子女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 5、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6、节育证; 7、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8、小孩已满16周岁的,提供本市在学证明。 一、户口迁移未落户能否恢复户口 户口迁移未落户不能恢复户口。 户口迁移办理条件如下: 1、夫妻投靠; 2、子女三名及以上子女需出具计划生育结论证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 3、儿童及在校生投靠父母; 4、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5、大中专含技校招生; 6、本市大中专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户口市内非迁非迁移的人员,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受理并呈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2、户口市内农迁农迁移的人员,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 经受理批准,申请人凭迁入地区分局开具的《市内农业户口迁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 3、凡符合市内迁移条件且需办理户口市内农迁非迁移的人员,申请人应先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出地分局按规定批准农转非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4、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市内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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