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机构怕劳动仲裁吗 |
释义 | 这个话不能一概而论,客观的说,其实所有的单位都怕劳动仲裁,但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客观因素,造成很多单位对劳动仲裁的态度不尽相同。比如民企和国企,内资和外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劳动仲裁的态度都有所不一样。 一、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办法是什么 方法一:向有关部门投诉,很多在外工作的农民工怕自己惹上官司,所以也不敢轻易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实法律从来都是公正的,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 方法二: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在投诉过后并没有产生任何的效果的话,那么农民工朋友则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这地方一般都在人力资源管理局的附近,所以稍微打听一下就能找到。 方法三:拿起法律武器,《劳动法》已经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在给自己维权的路上完全可以先熟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文件,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材料的准备。 二、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 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 不过,大家不要认为:既然撤诉后,还能再诉,就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随意撤诉。因为尽管申诉人撤诉时,可能还享有再诉的权利,但撤诉时的仲裁费是由申诉人承担的,申诉人撤诉的次数越多,负担的仲裁费也越多。所以,申诉人不要轻易撤诉,最好是在自己的权利实现以后,再决定撤诉,只有这样,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资费力,又能顺利地、经济地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确定申诉请求有大学问。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对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当然,这种方法有点迂回,不过,这也是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三、总公司签合同社保由第三方交可以吗 社保之前,一直由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来缴纳,那么突然间变更成为了第三方公司来缴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对自己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在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工作单位的时候,一般是不允许来变更社保的,缴费虽然说我们是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或者说劳务外聘的方式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没有问题,但是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位,就是你承担缴纳社保的主体单位。 所以说在自己的这个劳动合同,没有发生任何变更的时候,那么社保缴费按照相关的规定,是不应该变更公司来进行缴纳的,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违反相关的规定。除非你的劳动合同也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那么自己的工作单位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就是变化成为了第三方公司,当然这个第三方公司,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是相关的人力资源公司,那么是可以代理缴纳社保的,也可以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这种情况的话,是没有任何的问题。 当然在社保方面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其实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似乎对自己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只要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包括一些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待遇,包括五险一金的待遇,都没有任何的影响的话,其实自己也就能够接受这样的一种现实。我们从社保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有没有变化,主要取决于你的社保基数有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如果说你原有的社保基数和你新的第三方公司所建立缴纳的社保基数没有任何的变化依然是相同的,那么对于自己今后的社保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包括你五险一金都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因为在申报社保的过程中,那么五险是同一个级数,住房公积金也应该要严格的按照你本人的工资去申报,所以说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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