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次失业金领取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金领取流程: 1、在职工失业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3、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