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什么意思 |
释义 |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公司破产清算? 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果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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