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彩礼应退还的情形如下:(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没有收据,没有法律事实婚姻(具有结婚实质要求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没有婚姻关系,更谈不上离婚。只构成同居关系。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只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形成同居关系。但法院解释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可能愿意根据感情情况补办登记。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判决返还彩礼,则不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况下的彩礼返还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向同居男女双方说明法律规定,在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