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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未进场交易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释义
    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这类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风险提示:在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前,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要求其书面函复,明确其是否同意转让,是否购买该转让股权以及在股权进场交易并确定转让条件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进场交易过程中,建议除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通知其他股东外,还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进场交易情况。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
    1、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2)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3)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不合法,能否起诉转让合同无效?
    1.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转让人需要向受让人返还转让的价款,受让人需要向转让人返还股权。另外,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根据本人的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以同时请求该股权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该股权转后相应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否出资到位,分为两种情况:1、认缴股权转让后,如受让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即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彻底免除。但如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缴付责任。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与受让股东对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或者是原出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面有个约定优先的问题。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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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20:37